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图书差错多告你没商量

1999-03-17 来源:中华读书报 石磊 我有话说

本报讯 1999年3月4日,金华读者汪新章起诉红旗出版社《中华五千年》(古代卷·上下册)图书质量索赔案在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事法庭开庭,首开国内因图书质量而提出诉讼请求之先例。

1998年3月,汪新章在金华市某商场图书城购得红旗出版社出版的《中华五千年》(古代卷)一套(书价32.80元),翻阅中发觉该书差错较多。多留一个心眼的汪新章为查清该书的差错程度,整整花了一个月时间,仔细地读完了两册书,并作了长达13页的勘误表。据汪新章提供的统计:该书共883页,有差错的436页,差错面近五成;全书标明70万字,差错927处,差错率1.4%,远远超出了国家有关行业质量标准。6月3日,汪新章向红旗出版社、经销商去信投诉,要求退书并索赔书价的一倍(65.6元)及勘误费500元。经销商朱某于次日与汪联系,同意退书及赔偿书价的一倍,并提出勘误费应与出版社联系。由于红旗出版社未予答复,7月30日,汪再次去信给该出版社负责人,但仍不见回音。

汪新章遂于1999年1月26日将一纸诉状递到婺城区人民法院民庭方明庭长手上,请求法院判令第一被告红旗出版社对《中华五千年》(古代卷)的质量问题表明态度,退书、赔偿书价一倍及勘误费500元;第二被告(金华市某商场)和第三被告(该商场图书城)负连带责任。

1999军1月28日,婺城区人民法院民事法庭立案。因汪的索赔金额数目不大,故诉讼费仅50元,然而立案后法院的调查取证工作却相当繁琐。方明庭长在被问及受理该案的初衷时谈到,只要符合法律规定,法院均应受理,虽然办理此案并无经济效益,但社会效益深远。“当然,就此案来说,我们希望各方能庭外和解。由于对一些证据认定上的难度,加之索赔勘误费并无先例,判决起来较棘手。”

在法院进行了一个多月的调查工作后,3月4日上午9时,这宗图书质量索赔案终于开庭。第一被告没有代表出庭,第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也中途退庭,仅有第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胡某到庭。

原告汪新章对诉讼请求和索赔依据进行了陈述,第三被告当庭对赔偿书价一倍(65.6元)并无异议,但否认应负其他连带责任。在庭审过程中,红旗出版社给法院发来传真:“请求法院采取庭外和解方式解决问题。并将该书的出版情况说明、现金600元人民币寄来贵院,请转达原告。”方明庭长当庭宣读了红旗出版社2月24日给原告的信,信中对因未收到来信,因而未能及时表明态度表示歉意,并表示对质量低劣的《中华五千年》一书停止再版发行。

由于两被告的缺席,使各方当庭调解不现实,因此法院建议在确定600元款项到位后,汪新章能撤诉,并依法承担一半诉讼费。

事后汪新章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,撤诉是必然的,既然出版社表明了态度,犯不上再搞下去。他说:“我上诉的目的不在索赔金额,而是通过索赔,引起出版社对产品质量的重视,也希望社会一起来净化书市,促进图书质量的提高。”

随后,记者电话采访了红旗出版社,编辑部一位傅同志诚恳地回答了记者的提问,他承认出版社做出该书不再版的决定是在去年底,理由是总体效益不好。他还强调说,经编辑部自查后发现了较多文字差错在前,而接到一些读者的投诉在后。作为600元的性质问题,他认为是补偿而非赔偿,是对汪读者勘误工作的一种肯定和感谢的方式。他一再表示“欢迎读者对出版社给予监督、批评和指正”。

法律界人士分析认为,读者敢于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,反映了社会的进步,《消法》的普及也使不同行业的“王海”涌现。可以说婺城区法院作为基层法院有眼光有胆识受理此案,其社会意义超过了案例本身,才使汪新章合法的权利有机会得以伸张。但也有业内人士要提醒消费者,《消法》并没有赋予消费者漫无边际的权利,消费者若是动辄兴讼,使得执行《消法》的结果,造成产业界的相关成本(如诉讼费、保险费等)大幅增加,则可能羊毛出在羊身上,最后受害的还是一般的消费大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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